FortuneNote

财富笔记 | 29 (Calverley v Green (1984) 155 CLR 242, 246)。在此关 系中, 王对李的信托财产持有法律权益,而李是这个假定信 托关系的受益人。注意,正如提到的,这是一种假定关系, 也就是说根据相悖的事实,这个假定是可以被推翻的!也就 是这种假定信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。 接下来我们聊聊,一般什么情况下这种假定信托 (resulting trust) 会被推翻? 情况一:能够证明在购置房产前,实际出资人的真正 意图(actual intention)是任何与假定意图相悖的意图 (Muschinski v Dodds (1985)160 CLR 583)。 在李和王的例子中,王先生的假定意图是王并不打算放 弃其在该财产中的实际权益。 但如果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先 生没有这个假定意图,假定信托将被推翻。 例如,证据表明 王先生的实际出资意图是借贷,或赠与。但如果出资人能够 证明自己的出资意图并非赠与或借贷,假设信托在此不会被 推翻。所以关键点是能否证明出资意图。 在2018年昆州的某案件中,一个中国的公司派遣其下属 雇员到澳洲来进行一个项目的落实。在该雇员名下, 公司出 资为该雇员购买了澳洲的一处房产以及汽车等资产。该雇员 称其名下的房产为公司赠与。 但由于该董事会在出资前就该置业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报 告明确表明该公司意图是拥有该财产的所有实际权益,所以 在此案件中昆州法院的判决保护了该公司的实际权益并判决 房产的产权转回给该公司。但是该中国出资公司要补上其所 要缴纳的海外申请费(FIRB)以及海外印花税。 在此类案件中,法院一般会考虑一下几个因素: 第一,是否有任何书面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委托持有关 系,意图是否是明确的; 第二,出资的情况,比如谁付的定金,谁付的尾款以及 谁负责贷款等等。 情况二:父母出资置业,但置于子女名下 (Charles Marshall Pty Ltd v Grimsley (1956) 95 CLR 353, 364) 在Charles Marshall案中,过世的父亲在生前将自己公 司的一部分股权按照法律流程转给自己和前妻的女儿们, 并 如期分相对应的股息给她们。在该父亲过世后,他的现任妻 子及孩子声称该父亲‘给’前妻女儿们股份是一种假定信托 关系。但基于父女的特殊家庭关系,并且现任妻子及孩子没 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父亲的真正意图, 法院在此案不承认假定 信托成立,保护了前妻女儿们的合法权益。 情况三:丈夫出资,房产置于妻子名下 (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Cummins (a bankrupt) v Cummins (2006) 227 CLR 278, 298 [55]) 从第二和第三个情况来看,如果丈夫将财产转移给他的 妻子,或父亲将财产转移给他的孩子,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 况下,法院将假定这种转移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的。 当然,以上的情况都不是绝对的。具体的案件中还要通 过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具体分析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关系,其 过程有着一定的复杂性。此外,出资人需要真正发起诉讼, 并需要长时间的庭审。胜诉后才能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保 障。这种保障并非自动或者有百分之百的。 如果遇到出资所购买房产已经被出售给第三人情况则很 难追回财产,如上述例子中如果王先生已经将房产出售给其 他人并且所得收益被他在赌场挥霍一空,那李先生即使能够 起诉王先生并赢得官司,但是却可能面临王先生没有任何可 执行资产赔偿的尴尬境地。所以,总的来看以他人代持的方 式购房的法律风险是极大的。 以上内容是我们对现有法律的归纳总结,不属于我们的法律意 见。由于每个案情的实际情况不同,我们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给您 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。 07 3172 3707 0466 597 391

RkJQdWJsaXNoZXIy MTI3ODI1